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教育局、审计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豫审委发〔2019〕3 号),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监督合力,推动全省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政治站位
(一)提高思想认识。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内部审计既是单位强化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谋划推进本地本校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完善治理、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完善体制机制。省教育厅负责推动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实际不断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推动有关单位(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教育系统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发展规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单位(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采取日常检查、审计项目检查、专项 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专业化
(一)建立健全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其中,本科高校,规模较大的高职高专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可与本单位内设的监督、综合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其他规模较小的单位,应指定内设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要健全完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 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等,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二)推进审计专业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备审计、财经、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和兼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标准,健全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支持制度,保持内部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和相关的继续教育,各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全覆盖推动,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监督领域
(一)有序推进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把握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扎实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 要按照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本单位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及所属单位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二)深化对内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有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以及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大额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坚持“关口”前移,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要聚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聚焦经 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引导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推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经常化、规范化。
(三)全力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要根据单位完善治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制度,扎实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要把单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作为审计监督重点,树立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观,对单位层面和业务活动层面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改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四)探索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地本单位得到忠实执行和有效落实,是内部审计监督的首要职责,要结合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对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以及本单位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重大改革项目等开展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促进改革目标完成。
(五)注重预算管理审计。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作为年度常规工作,规范开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单位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列席有关决策会议,监督预算依据充分性、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安排合理性、预算调整规范性等内部控制情况。加强预算执行过程审计调查,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入实现的监督,保障收入的完整性、及时性。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调查,重点关注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内部机构、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推动预算执行更加及时、规范。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使用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提高。
(六)夯实资产负债管理审计。以规范单位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审计,督促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教学设备购置的审计,重点对大宗仪器设备、图书、教材、数据库等采购是否实行政府采购要求的论证、招标等加强监督。以可承受能力、国家政策落实为重点,加强负债管理审计,防范债务风险。以往来款项清理是否及时为重点,加强往来账项审计,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
(七)拓宽工程项目审计。对工程项目(含修缮等未纳入基建的项目)的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评价,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制约机制。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要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招标审计、提请预付款程序、对工程参与各方履约情况的监督等重点,加强对各项协议签署的审核,列席有关决策会议,开展工程造价外包业务的协助和抽查复核等;对未 纳入基建的工程项目,如修缮维护、基础设施改造等,要重点监督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程序和要求,提请付款 程序的合法性等。
(八)适时开展重点领域专项审计调查。要围绕改革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紧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物资和服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以促进公共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高效使用。针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内部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利用审计反映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措施规定,揭示内部管理存在的风险漏洞,及时研究解决,推动改进完善。
四、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
(一)科学管理内部审计活动。要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内部审计规范等组织审计,严格遵循审计程序,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要加强审计督导,建立分级复核制度,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要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格选定程序,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委托审计质量。要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定期接受有关机构组织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要拓展审计咨询业务,发挥内审部门在组织治理中的咨询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保证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切实履职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做好“卫士”,在“经济体检”中守护单位健康发展;善做“谋士”,精准定位事业发展中的风险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外包业务管理。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要按照科技强审要求,加快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教育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作业系统,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和网络技术,提高审计业务管理水平和审计效率。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 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 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相关备案和报告制度。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的报备机制和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
五、加强整改落实,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一)压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整改到位。要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对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并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警示作用。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出治理和预防的意见及举措。
(二)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相关单位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单位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附件:
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
2.《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审 计 厅 2022 年 5 月 27 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018 年1 月12 日审计署令第11 号公布 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 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 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 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 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 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 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 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 年审计署第 4 号令)同时废止。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7 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2月25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 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 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 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 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 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 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 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
(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六)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总审计师、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 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 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 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方、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教育部于 2004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 令第 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