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党政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者:刘晓涵发布时间:2015-09-16浏览次数:1327

 

外国语学院党政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修订)

  根据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被编入到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里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被编入到一个党的支部及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单位党支部正副职的党员同志。为此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本支部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并带头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起到表率作用。不得以公务的理由请假或缺席。

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一般是在学期结束前后召开。为保证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应尽可能把党委民主生活会安排在各与会人员没有公务的时间内,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的党员,必须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要以其他形式弥补。

 ()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议题要提前一周通知,每次会议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每个与会人员要做好书面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上报上级党组织。会上要做详细记录,会后要将资料整理齐全上报上级党委。

三、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

 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对确实能够解决或整改的问题要制订相应措施,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会后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

 第二条  双重民主生活会指党员领导干部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党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被编入到党支部和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  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是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反思、审视自己的思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全面地了解下级思想工作情况。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政、守纪等方面的问题,汇报思想状况,进行对照检查。民主生活会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要联系实际,讲党性,讲原则,克服好个人主义思想。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会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定期组织生活,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证明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支部活动记录本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上报校党工委。党工委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 、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前书记要与委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校党委组织部、校纪委。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并上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对确实能够解决或整改的问题要制订相应措施,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会后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召开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外国语学院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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