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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二十问

发布时间: 2019-09-25     浏览次数: 2927
 
一、什么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答: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
二、什么是消防安全“三会三化”?
答: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
三、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单位营业期间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严禁占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内搭设货棚、货架、构筑物、摆摊设点等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单位的灭火预案及演练有哪些规定?
答:单位应结合各自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专职消防队伍应加强灭火业务训练,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五、单位和公民的消防法律义务有哪些?
答:(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3)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4)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六、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七、如何使用灭火器?
1)拔出保险销,立于离着火点的有效距离上风处。
2)手握胶管,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压使干粉喷出,适当摆动喷嘴,使喷雾横扫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上推移。
八、发生火灾后应急程序是什么?
火灾确认,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同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当班人员按照灭火预案中的相应职责,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并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九、电气设备火灾扑救方法是什么?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首先断绝电源。在带电情况下,可用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灭火器扑救。但应注意不要让人身的任何部位接触带电体,并注意通风。断电后与其他火灾的扑救方法相同。
十、单位防火巡查应当如何组织?
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个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十一、单位防火检查应当如何组织?
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十二、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如何处理?
答: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十三、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报警人应注意什么?
答:报警时,报警人应当讲明以下内容:
1)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
2)发生火灾的部位,是否有人员被困,什么物质燃烧;
3)报警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4)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还应说明消防车的行驶路线,并派人到主要路口接应。
十四、人身着火扑救方法是什么?
答:发生火灾时,如果身上着火了,千万不能奔跑。设法把衣、帽脱掉:如果一时来不及,可把衣服撕碎扔掉。脱去上衣、帽,身上的火也就灭了。身上着火,如果来不及脱衣,也可卧倒在地上打滚。如果身上火势较大,来不及脱衣服,旁边又没有其他人协助灭火,则可以跳入附近池塘、小河等水中熄灭身上的火。
十五、自救逃生时常用方法有哪些?
答:迅速撤至安全地点;利用现有救生器材逃生;利用建筑物本身及附近的自然条件逃生;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创造条件逃生。
十六、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频次和内容是什么?
答: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十七、对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应给与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应给与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九、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依照《消防法》第63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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